“魏则西事件”的翻版,违规开展新技术医院赔偿100余万元
案情介绍
2014年8月19日,患者孙某主诉“丙型肝炎7年”到被告某医院就诊,门诊以“肝炎后肝硬化丙型”收入院,入院诊断:病毒性肝炎丙型慢性(重度),入院后被告医院予孙某行尿常规、彩超等检查,并予对症治疗。住院近半个月后孙某于2014年9月2日出院。后孙某多次入住被告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丙型肝炎后肝硬化代偿期”,住院期间,被告医院为孙某行自体APC免疫治疗(DC-CIK治疗)。2016年4月2日,孙某因“近一周无诱因出现肝区不适,诉乏力,腹胀”等到某市某区某医院就诊,出院诊断:丙型肝炎后肝硬变、肝恶性肿瘤?肾盂积水、胆囊结石等。2016年4月21日,孙某到某市第二人民医院就诊,确诊为肝癌、胆管癌、肝硬化,并行射频消融手术。此后孙某多次入住多家医院治疗,但病情每况愈下。2019年6月24日,孙某死亡。
原告(孙某家属)认为被告某医院存在过错,导致孙某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无果,原告遂诉至当地人民法院。且看审判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患者孙某行自体APC免疫治疗(DC-CIK治疗)后,再自行多方了解,发现该治疗并无明显疗效,网络上很多患者反映为“骗子疗法”,而且卫健委已下文停止应用。被告医院完全是为了经济利益给孙某使用。被告一直辩称该治疗是合法合规的治疗手段,但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出具经卫健委批准有资质开展该治疗的文件,被告均未提交。正是因为被告医院给孙某使用这一毫无疗效的治疗方法,才使得孙某经治疗后发生恶性肿瘤、并最终死亡,这完全是被告医院的过错导致。原告要求被告医院赔偿按照60%责任比例赔偿,共计1928218.02元。
医方观点
被告认为:DC-CIK免疫疗法是一种以现代生物技术手段激发自身免疫系统来对抗肿瘤的新型治疗方法。其基本原理是,提取病人体内不成熟的免疫细胞,应用国际最新的生物技术在体外进行培养后回输到病人体内,不仅可以准确高效的杀灭肿瘤细胞,还能激发机体产生抗肿瘤的免疫反应,从而使免疫系统发挥正常作用以杀死肿瘤细胞,并启动免疫监视防止肿瘤的转移和复发。DC-CIK生物治疗是目前除手术、放化疗外应用于临床治疗肿瘤及其它的一种免疫治疗手段,是已经被证实有效、安全的治疗手段,已经广泛应用于临床。原告指出被告医院予孙某使用该治疗手段是导致肿瘤发生的原因是毫无根据的,孙某的肝癌、胆管癌的发生完全是自身原因,如丙型肝炎病毒等因素导致的,不应将一个疾病自身的发生发展归因于一种无相应副作用的治疗手段。综上,被告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对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异议明显,于是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现有医疗材料显示,患者孙某于2014年8月19日因“丙型肝炎7年”入住被告某医院,后孙某再在该院住院,临床诊断为丙型肝炎后肝硬化代偿期。其治疗方法属于医疗管理及事实问题,被告医院如未获得相关部门批准而从事该自体免疫细胞治疗治疗行为,则存在医疗过失。2014年8月19日至2016年1月孙某曾多次在被告医院行细胞免疫治疗,该治疗方法并非首选治疗该疾病疗法,被告医院在行相关治疗前与患者病情及治疗沟通告知不充分,存在过失。通阅现有医疗材料,患者孙某后期疾病逐渐发展,难以排除与被告医院未能有效控制病因间存在因果关系。鉴定结论:患者孙某死亡原因为肝癌致全身多脏器功能衰竭可能性大;被告某医院对患者孙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失,与患者死亡间存在因果关系,属同等原因。
法院观点
本院查明事实,2014年8月19日因“丙型肝炎7年”入住被告某医院,医患关系成立。本院向某市某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调查被告某医院开展自体免疫细胞治疗法是否获得审批,某市某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19年6月25日回复:2009年5月1日—2015年6月28日期间,依据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政发〔2019〕18号)规定,自体干细胞和免疫细胞治疗技术属于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范围内,需经过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开展自体干细胞和免疫细胞治疗技术需要按照临床研究的相关规定执行。至今我委未收到被告医院相关项目备案材料。患者孙某因患丙型肝炎到被告医院住院治疗,被告医院为孙某行自体免疫细胞治疗,后孙某在外院被诊断为肝癌、胆管细胞癌等,并最终死亡。经调查,被告医院开展自体免疫细胞治疗并未经行政审批。同时根据司法鉴定意见,难以排除孙某后期的病情发展与被告医院未能有效控制病因间存在因果关系,孙某死亡原因为肝癌致全身多脏器功能衰竭可能性大,被告医院的医疗过失对孙某疾病治疗和控制存在不利影响,与孙某死亡间存在因果关系,属同等原因。本院认定被告医院的责任比例为50%。
判决结果
被告某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67213元、护理费32400元、误工费32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850元、营养费13500元、交通费1500元、死亡赔偿金787215元、丧葬费2363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计1023711元。
笔者提醒
1.起底DC-CIK治疗。
2016年“魏则西事件”引起了巨大轰动,导致2006年卫生部又下文禁止公立医院外包科室的规定再一次被严查,也导致百度竞价被广大群众吐槽,这是因为给魏则西进行的正是DC-CIK治疗,而且给其治疗的武警二医院也正是违规将科室承包给莆田系,而且莆田系在百度竞价上疯狂推广才吸引了魏则西至该院治疗。
CK或者DC-CIK疗法此前在美国已经历了多年研究,但是相关临床试验在美国基本全部宣告失败,没有得到上市许可。目前国内没有权威研究认为DC-CIK治疗有明显的效果,国外的临床试验也没有达到预期的治疗效果。至于临床试验结果不好的原因,暂时没有公认的结论。但是在美国,如果没有很好的临床结果,是不能通过权威机构的批准,因此DC-CIK是不能用于临床治疗,只有很少的一些临床研究。在免疫细胞治疗领域,我国目前缺乏具体监管措施。国内确实可能有一些机构,在缺少大规模、正规的临床试验的情况下,直接就开始收费、推广 DC-CIK治疗。这其中有一些机构也许是本着治病救人要紧的初衷,但也不乏一些人受利益驱动趁乱圈钱。从科学的角度,还是应该以正规临床试验为基础,确保安全和有效之后才能开展临床应用。
2.被告医院的DC-CIK治疗与肝癌、胆管癌的发生有因果关系吗?
DC-CIK治疗的本质是为了抗癌或治疗癌症,就目前已行研究文献,林律师未查阅到有导致恶性肿瘤发生的副作用,同时作为医务人员,大家都知道丙型肝炎病毒是肝癌发生的高危因素,肝癌患者往往有着输血-丙型肝炎病毒感染-慢性丙型肝炎-肝硬化-肝癌的痛苦经历。所以,实事求是的讲,DC-CIK治疗与肝癌、胆管癌的发生、乃至患者死亡并没有因果关系。
3.本案法院判决公正吗?
本案在“魏则西事件”的背景下,在被告医院违规进行DC-CIK治疗的前提下,被判担责是肯定的,虽然被判承担50%的颇为牵强,但对整顿混乱的医疗市场起着鞭策作用。本案如果鉴定机构未出具鉴定结论,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第58条的过错推定原则的可能性也非常大,被告医院应当庆幸是这样的判决结果。
4.医疗机构如何避免上述纠纷。
本案被告医院败诉完全是咎由自取。合法合规的开展新技术,为患者提供实惠有效的治疗才是“救死扶伤,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精神”的具体体现,如果一味为了经济利益上马未经批准的新技术,不但背叛了医者的初心,也终究会给自身带来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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