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磊
2011年聂磊团伙涉黑案件
聂磊案是指2000年到2010年间,由聂磊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2]期间被告人聂磊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40余起,致2人死亡、1人重伤、13人轻伤、8人轻微伤,非法买卖枪支1支,非法持有枪支13支。
2011年12月,聂磊团伙144名被告人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故意伤害罪、组织卖淫罪、开设赌场罪等十余项罪名,在青岛法院开庭审理。[4]2011年12月20日法院对涉及组织 、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20名犯罪嫌疑人进行逐个审理。聂磊组织成员姜元、任昊被列为第二号、第三号人物予以起诉。[7]
2012年3月20日,青岛市中院在胶州法院对聂磊案一审宣判。聂磊被判死刑,没收个人所有财产。2012年08月20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根据二审查明的犯罪事实,依法驳回聂磊等20名被告人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8]2013年9月18日上午十时左右,青岛中院依法对聂磊执行了注射死刑。 [2]
案件背景
1967年,聂磊出生在一个普通的知识分子家庭。父亲和母亲都是教师。家里除了聂磊还有他的两个妹妹,在工作的同时还需要兼顾三个孩子,父母最后选择将最大的孩子聂磊送到爷爷家中。十五岁时,聂磊因被冤枉盗窃遭到拘留,这让十五岁的聂磊认识到所谓关系的力量。初中毕业以后,聂磊没有继续读书,选择放弃了学业。80年代初期,聂磊和他的一群兄弟经常在即墨路市场闲逛,真正成为一名小混混。[1]
1983年9月,聂磊因抢劫1.3元第一次入狱,被判6年,法院宣判以后,聂磊还被命令游行示众。聂磊父母一直不断提交申诉材料,两年后,聂磊被改判拘役六个月。[1]
1986年,聂磊参加斗殴,当时正值我国"严打"第三战役的初期,聂磊第二次被判处劳动教养三年。三年后,聂磊出了劳教所,成为一名待业青年。[1]
1992年,聂磊去温州进货,当时一起去的还有其他商贩。由于争执加上发生斗殴,没有经过思考,聂磊一伙人便将对方一个人绑起来并掠走财物。聂磊第三次入狱,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后来又因为手臂被烫伤保外就医,因为表现良好,聂磊最终被提前释放。[1]
聂磊在2000年前后,开始与他人在易州路合伙经营"即墨路鞋城"。聂磊依靠销售鞋子和日用品,初步积累了几十万元后投身房地产行业,并在不久后结识了刘峰玉。刘峰玉毕业于山东大学的数学系,聂磊在其协助之下成立了青岛群力置业有限公司。后来,聂磊又成立了几家公司,全面涉及房地产行业。1990年代中期,聂磊开始涉足游戏娱乐场所,名下有多个游戏场所,表面上的娱乐游戏厅,其实暗箱操作进行的是赌场生意,在经营赌场的时期,聂磊不仅获得丰盈的收入,还和警界内部打通了关系,并已经具有了自己的黑社会组织。[1]
案发经过
2010年3月27日,一名高姓女子组织“新艺城夜总会”四名女青年到颐中酒店卖淫,与该酒店内“雾之花夜总会”保安因故发生争执并厮打。后“新艺城夜总会”总经理助理蔡某将此事告知李姓骨干,李指示蔡将此事汇报给聂磊或任姓骨干,蔡某联系不上聂磊,于是找到了任某。之后,任某纠集数十人,携带砍刀、棍棒等至颐中酒店大厅内,先对前来消费的客人进行殴打,又至三楼夜总会,持砍刀、棍棒等对夜总会工作人员进行殴打,并砸毁物品。行凶当天,恰逢国际某运动赛事在青岛举行,前来参加比赛的国内外运动员,均被安排入住颐中皇冠假日酒店。这一影响恶劣的恶案引起了高层的注意,当天参与打砸的一些马仔相继落马,聂磊也进入了侦查人员的视线内。
2010年6月23日,公安部发出B级通缉令,向全国通缉聂磊,对发现线索的举报人、协助缉捕的有功单位或个人,给予人民币5万元的奖励。9月7日,青岛市公安局发布消息称,按照公安部、山东省公安厅的部署,青岛警方一举摧毁了以聂磊为首的涉嫌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首犯聂磊及130余名成员已归案。[6]聂磊归案后,包括青岛公安局市北区公安分局局长于国铭、李沧区公安分局局长冯越欣在内的30余名公职人员相继落网。
2011年4月,青岛官方发布消息称,市检方已将聂磊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起诉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批起诉被告人27名,罪名涉及10多项。5月推迟开庭后,7月又补充起诉了5名被告。8月准备开庭时,除起诉书所列的32人外,另100余名涉案人员将被分为6组,分别起诉至青岛市市南区、城阳区等各区基层法院。青岛市中院因经验不足,为办好案件,聂磊案的办案人员曾专门赶赴重庆进行了学习,此次庭审再次“因故推迟”。
历经2011年5月、8月两次计划开庭未果后,该案于12月20在胶州市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
案件审判
案件审理
2011年12月20日,当天开庭审理的共计有32名犯罪嫌疑人,他们被指控为聂磊黑社会性质团伙的骨干成员。在法庭上,起诉书的宣读持续了约两个小时。检方指控青岛人聂磊自1998年前后起,逐步建立和操纵一个以他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聂本人经营的娱乐城和青岛部分区域内先后实施多起故意伤害、妨害公务、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多人伤亡。[7]
聂磊案主要成员
此案共有209人涉案,并牵涉包括青岛市公安局原市北区分局局长于国铭、原李沧区公安分局局长冯越欣等10多名青岛警界人员。这些人被认为是聂磊团伙赖以长期生存的“保护伞”。
在起诉书中,青岛市检察院指控聂磊涉嫌10项罪名,主要有组织 、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组织卖淫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妨害公务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窝藏罪。
起诉书显示,1995年以来,聂磊以“狱友”、邻居、亲属为主力,成立了多家房地产公司,在中山路、南京路等地开办了红星游乐城 、震泰游戏厅、福满多娱乐城等娱乐场所。15年间,聂磊带领其手下不断扩张地盘、建立权威。聂磊组织的骨干几乎是清一色的刑释人员,有的在 1980年代聂磊混迹街头时就与他相识。该组织人员分工明确,有专人保管枪支,有人分片负责看管聂磊的场子,有明确的组织纪律,对外统称“聂磊公司”。
2000年起,聂磊团伙向赌博、色情行业渗透,开设了新艺城夜总会,组织妇女大肆进行卖淫活动,非法牟利共计5000余万元。还成立暴力犯罪团伙,为犯罪活动提供暴力保护,造成2人死亡1人重伤,13人轻伤,8人轻微伤。
这其中的两宗人命案,均因赌场而起。1998年,一个名叫王军的人到聂磊经营的红星娱乐城发传单拉客,被聂磊指使手下殴打至死。
1999年,震泰游戏厅员工胡玉海骗取游戏厅钱款逃匿,被聂磊手下连续殴打3天,重伤死亡。事后,聂磊指使手下找到被害人亲属,以赔偿50万元为条件,换取家属将胡某尸体火化,不向警方报案。
2005年8月底,因一名团伙成员的朋友被崔某打伤。聂磊指使手下纠集人马到崔某经营的夜总会去闹事,将大粪泼在夜总会的吧台及墙上。2009年4月7日,因聂磊怀疑妻子周某与朱某有不正当关系,将朱某带到昌乐路一家茶楼,将其面部打伤。后来聂磊感觉朱某并未因此收敛,于是又在当年4月13日指使手下将朱某劫持,并将硫酸倒在朱身上。
为笼络人心,强化对团伙内部的控制,聂磊给团伙中的领导者、积极参与者分配赌场股份,购买高档车辆,为组织成员提供住房、通讯工具,并发放工资、经济补偿,购置枪支弹药等方式支持其进行犯罪活动。
2011年12月20日下午,法院对涉及第一项罪名的20名犯罪嫌疑人进行逐个审理。聂磊组织成员姜元、任昊被列为第二号、第三号人物予以起诉。按照涉及此罪名所起的作用大小顺序,截至下午5:40休庭时,只调查到第七人。
案件判决
一审判决
2012年03月20日,聂磊涉黑案”主案由青岛中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聂磊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另有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余各被告人除一人因情节轻微被免于刑事处罚外,分别被判处二十年以下、两年以上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起,被告人聂磊以狱友、邻居、亲戚等关系,先后纠集被告人姜元、卢建强、史殿霖、王群力等人成立青岛群力置业有限公司等开发房地产,在青岛市开办红星游乐城、福满多娱乐城等游戏、赌博场所,聚敛了大量财富。1998年后,被告人聂磊等为维护组织利益,扩张势力范围,吸纳、招募部分社会闲散人员、劳改劳教人员进入开办的实体,逐步形成了人数较多、成员基本固定、内部层级分明、组织结构较为严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聂磊是组织、领导者,被告人姜元、任昊、李岩、卢建强、熊新为领导者,被告人史殿霖、王群力、刘峰国、安俊宇等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聂磊为组织规定了明确的纪律,对外统称“聂磊公司”。
被告人聂磊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为取得经济支撑,先后成立全濠实业有限公司,开发、购置如意大厦、明珠花园等多处房地产,攫取了巨额经济利益;开设新艺城夜总会,组织妇女异性陪侍、卖淫,非法经营夜总会获利数千万元;开设地下赌场,谋取暴利;成立暴力团伙,大肆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组织提供暴力保护。10多年来,被告人聂磊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40余起,致2人死亡、1人重伤、13人轻伤、8人轻微伤,非法买卖枪支1支,非法持有枪支13支。
被告人聂磊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为树立非法权威,实现“聂磊公司”在社会上长期称霸一方,以给组织成员购买高档车辆、发放公司报酬、装备通信工具、购置枪支弹药、给予经济补偿等手段,笼络人心,强化控制;通过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另案处理),打压竞争对手,疏通关系,包庇、纵容违法犯罪的组织成员逃避法律制裁,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危害性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聂磊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首要分子,依法应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负责,且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虽然其认罪态度较好,但综合全案罪行严重,决定不对其从轻处罚。法院最终依法判决:聂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其还犯有其他罪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余被告人也依法受到严惩。
聂磊案审理现场
二审判决
2012年08月20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青岛胶州市人民法院对“聂磊涉黑案”进行公开宣判,根据二审查明的犯罪事实,依法驳回聂磊等20名被告人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维持聂磊死刑的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审审理查明,上诉人聂磊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或参与实施9起故意伤害犯罪,致2人死亡、1人重伤、7人轻伤、2人轻微伤;寻衅滋事20起,致6人轻伤、6人轻微伤,毁损财物52000余元;组织卖淫、开设赌场、强迫交易、妨害公务、窝藏;非法买卖枪支1支,非法持有枪支13支等。[8]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聂磊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及附带民事赔偿的项目、数额适当,审判程序合法。20日,省高院裁定依法驳回聂磊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8]
判决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聂磊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并下达了对罪犯聂磊执行死刑的命令。
2013年9月15日,执行人员将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核结果通知给聂磊,获知消息的聂磊深受打击,当天夜里,聂磊连续抽了5包香烟。依照法律规定,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安排聂磊的亲属进行了临刑会见。9月16日,聂磊的母亲坐着轮椅在家人的陪同下来到胶州市看守所,见到母亲后,聂磊嚎啕大哭。
聂磊被执行现场戒备森严
2013年9月18日上午十时左右,青岛中院依法对聂磊执行了注射死刑。
保护伞落马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国家森2012年2月21日在山东省两会上披露,备受关注的青岛聂磊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一案中,已有30多名“保护伞”被查处。
国家森所作报告在描述聂磊涉黑案有关犯罪情形时,连续用了四个“有的”组成了排比句:青岛市李沧区公安分局原局长冯越欣等人与聂磊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沆瀣一气,有的滥用职权为其实施犯罪提供便利,有的通风报信帮其脱逃,有的以罚代刑、重罪轻判、使其逃避打击,还有的公然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活动,致使其有恃无恐、坐大成势,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检察机关从全省抽调精兵强将,深入调查取证,历时半年,查清了他们的犯罪事实,将他们绳之以法。
其中“涉聂磊案而落马”的青岛警方重要人员名单有,冯越欣,男,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区分局原局长;于国铭,男,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区分局原局长;单果潍,男,青岛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原支队长、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区分局原局长;陈鹏,青岛市公安局团委书记;王晓青,青岛市公安局特警支队一大队副大队长;葛强,青岛市市北区治安大队大队长;辛克水,青岛市市南区刑警大队副大队长。
其中,青岛市公安局特警支队一大队副大队长王晓青,在公安民警在抓捕聂磊犯罪团伙时,为了保护不法分子,竟然开着一辆载着不法分子逃亡的车,接连撞毁多辆警车,试图逃窜。